一些爱占小便宜的人,为了个人些许利益不惜偷盗公共设施。3月21日,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犯罪,犯罪嫌疑人曹某等3人因盗窃公园石材,被依法各判处罚金2000元。
2015年5月,曹某、范某和李某3人驾驶面包车到新野县白河湿地公园,将新野县市政公司放置在公园内的花岗岩石材盗走45块,用于曹某家厨房铺设地板。经鉴定,被盗物品价值2700元。案发后,曹某赔偿新野县市政公司2700元。
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曹某等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根据相关法规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